佟启义 你交的印花税可能都交错了,案例:买卖合同到底如何缴纳印花税?

佟启义 你交的印花税可能都交错了,案例:买卖合同到底如何缴纳印花税?

商品买卖是现代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主要业务,相应的买卖合同也是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的主要合同,占企业经营合同整体标的量的80%以上。随着2022年印花税法实施以后,这类合同或商品买卖交易到底该如何缴纳印花税呢?实施印花税法以后缴纳的印花税又有多大的变化呢?本文结合税法相关变化及实际案例简要分析梳理如下:

一、印花税法实施以后的计税依据变化:

1、税收法律规定:2022年7月1日实施的《印花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明确了印花税按季度、年度或次征收,不可以再按月征收。根据印花税法的附件所列示,买卖合同为印花税的纳税范畴。买卖合同在原来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基础上税率没有变化,还是采用0.03%税率。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买卖合同的范畴是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2、印花税相关规范性文件变化:

2.1、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不一定非要签订买卖合同才交印花税,只要企业之间有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就视同有买卖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2.2、关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在如下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且下放权限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各地可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即可。

比如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文就规定,对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为:①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②.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③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江苏省局公告2018年19号文也规定,工业企业购销合同按产品销售收入70%,商业、外贸企业购销合同按商品销售收入40%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但是2022年7月1日实施印花税法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国税函〔2004〕150号文已被作废。也就是说印花税核定计税依据的做法已经明确取消。所有买卖合同需按照合同所列金额或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所记金额来计算缴纳印花税。具体实务中动产买卖合同金额即为会计上所记载的商品(或动产)收入金额和商品(或动产)采购金额。只要能做到基本规范的企业,销售商品或采购商品肯定有买卖合同或相关的订单、要货单据作为支持或原始凭证依据。

小结一下,动产买卖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在印花税实施以前,基本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核定,结合各地情况看,一般不会超过收入的130%;但实施印花税法以后严格按购销金额作为计税依据,依据不同行业产品中原料成本比重不同会有差异。相对于收入比例来看,肯定会超过100%,最高可能达到180%以上。相对于企业来讲,计税依据金额会上升,印花税缴纳金额也会提高。

二、工业企业买卖合同印花税交税案例分析

江苏华青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7月之9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2,000万元,采购入库原料24,000万元,以上金额都不含增值税;该公司产品销售成本中原料成本占比为75%。在印花税法实施前,江苏省印花税计税依据按销售收入的70%核定。那该公司10月该如何申报缴纳印花税呢?与以前核定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差异又是多少呢?

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规定,2023年10月申报印花税额为:买卖合同销售环节计税依据为销售订单金额或合同金额,即销售额为32,000万元,买卖合同采购环节要货订单或合同金额为24,000万元,(32,000+24,000)*0.03%=16.8万元。若按印花税法实施前的规定,购销环节按销售收入70%作为计税依据为22,400万元=32,000*70%,缴纳印花税额为:22400万元*0.03%=6.72万元。两者的相差额为10.08万元=16.8万元-6.72万元。由此差异可以量化为:收入额*(1+原料成本率-原来核定比率)*0.03%

三、动产买卖合同中一方是个人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3.1、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一方是个人的,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

具体可见江苏税务局关于此问题的答复。

问题内容:

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江苏省苏州、昆山、张家港、南京的零售药店与个人的销售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内容: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由此也可以看出零售业的大卖场销售商品不用缴纳印花税。因为所销售商品的对象基本上是个人,此类合同或订单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若客户是非个人的团购单位,则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2、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个人买卖合同”,个人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

大家知道,印花税的征收是采取列举制的,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范围内的凭证,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是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自然也就不用缴纳印花税。问题在于这里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深圳税务局的最新答疑回复对于这点做了明确:印花税法有关规定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户。

除了深圳,目前还有浙江、大连等多地税务局明确了该执行口径,也有的税务局直接在申报的时候弹出“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的内容进行提示,甚至还有的税务局下发了对已交了买卖合同印花税的个体户可以申请退税的通知。

来源:大志谈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