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督抚可以不上奏皇帝,而请出王命旗牌斩杀犯人?

什么情况下,督抚可以不上奏皇帝,而请出王命旗牌斩杀犯人?

在众多以清代为背景的影视作品中,经常会出现总督、巡抚等地方高官恭请王命旗牌处决犯人的场景。那么,这个神秘的王命旗牌究竟是什么?地方官员真的可以不经请示就擅自处决犯人吗?让我们先来了解这个权力的象征物。

王命旗牌实际上是皇权的延伸象征。在清代之前,皇帝为了增强地方大员或钦差大臣的权威,往往会赐予他们代表皇权的信物,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尚方宝剑。持有尚方宝剑者如同皇帝亲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先斩后奏的权力。明代崇祯年间,袁崇焕就曾用尚方宝剑擅自处决了总兵毛文龙,后来这也成为他被问罪的重要罪状之一。

与尚方宝剑主要赐予军事将领不同,明代的地方督抚通常被授予的是王命旗牌。这种制度被清朝沿袭下来,但从史料来看,清代似乎没有赐予大臣尚方宝剑的记载,只有王命旗牌的授予记录。王命旗牌由一面蓝色令字旗和一块圆形令牌组成,是皇帝赐予钦差大臣和地方督抚的特权标志。不过在实际使用中,清代官员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能不用尽量不用,能少用尽量少用。因为生杀大权本应专属皇帝,臣子若频繁使用这种特权,很容易被视为僭越。

在清代正常的司法体系中,各级官员的审判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知县最高只能判处笞刑,督抚最高可判杖刑,而更重的流放、死刑等判决必须上报刑部核准。但在特殊情况下,乾隆朝之前的地方官员确实有权直接处决犯人。比如康熙朝官员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就记载,遇到罪大恶极的盗匪,若担心押解途中被同伙劫囚,可以公庭杖毙,与百姓共弃之。类似地,对于杀父弑母等重罪,也多采取立毙杖下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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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不经审判直接处决的做法存在明显弊端。一方面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也让中央对地方官员的擅权行为产生担忧。乾隆帝即位后对此进行了改革,他规定处决重犯必须一面请王命,一面奏闻。但由于当时交通不便,从边远地区到京城往往需要数月时间,这期间犯人可能病死狱中。为此又补充规定,允许在特殊情况下恭请王命,先行正法。

根据《大清律例》,可以适用这种特殊程序的重罪包括:逆伦重犯、灭门惨案、军犯行凶、士兵逃亡、劫狱暴动、聚众抗官、抢劫盗匪及鸦片贩子等。乾隆时期,这种特权主要适用于新疆、台湾等边远地区。到了道光年间,随着局势变化,云贵总督林则徐因当地交通不便,建议简化程序实行就地正法。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这种特殊处置方式更是在紧急状态下被广泛采用。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立毙杖下还是就地正法,在清代司法实践中都属于特殊情况,并非主流做法。清代的司法制度总体上还是强调层层审核、慎重用刑的。这些特殊程序的存在,更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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